崇州家具行业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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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州家具行业商会章程

崇州市家具行业商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名称:崇州市家具行业商会(以下简称本商会)。


第二条 本商会的性质:是由在崇州市范围内,不分隶属关 系、所有制性质的生产、贸易、材料同行业及相关行业的企业单 位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商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崇州市境内。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是:一近湧@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同行业联系交流,维护同行业共同利益。促进家具大产业化的形成,促进崇州家具市场与国内外市场接轨,促进地区经济的发展和繁荣。


本商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 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崇州市工商联、社团登记 管理机关崇州市行政审批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商会的住所设在四川省成都市崇州市经开区飞云 东路495号 崇州市IPC枢纽大楼。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维护会员与行业的合法权益,组织参加、举办、协办国内外 参观考察、学习交流和展销,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委托 办理的事项。


1、建议。根据国家发展经济的政策,面向市场,提出行业发 展规划的可行性建议,推进崇州家具产业进一步发展,使之成为 名副其实的中国板式家具产业基地。


2、维权。代表会员利益,维护会员与行业的合法权益,协调


会员之间的关系,加强横向联系,反映会员愿望和要求。在政府与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协助政府搞好行业管理,规范经营行为,维护行业会员的共同利益,维护本商会名誉,竭诚为会员提供全面服务。


3、参展。组织参加国内外参观考察学习和市场拓展,有计 划、有步骤的拓展、开发国内外市场。参加、举办、协办展销、 展览会、塑造明星企业及名牌产品,使崇州家具畅销全中国,推向全世界。


4、交流。加强管理与技术的交流与引进,举办各类管理、 技术与营销培训。推广普及质量标准,组织行业质量监检工作, 提高崇州家具产品质量的水平。研讨组建集团化的现代化企业, 提高竞争实力。


5、宣传。宣传行业的优质名牌产品,加强对市场、技术、 产品等方面的调研工作,逐步形成一个有一定规模的信息中心, 为会员提供服务。


6、政府事宜。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委托办理的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商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在家具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必须为政府部门注册登记的家具企业、家具设计单位、 产品经营商家、家具原辅材料、家具机械和五金配件生产经营企 业、相关的科研、技术开发、信息情报、教育等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单位简介。


(三)经理事会讨论审议通过或授权秘书处审批通过;


(四)由会长或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铜牌;


(五)由本商会出具批文,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举办的活动;


(三)获得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对本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提请本商会保护其合法利益不受侵害;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业务


(一)遵守本商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遵守行规行约;


(二)维护本商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商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和参与本商会举办的各 项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各会员单位应指定一名负责人和一名联络人,报本商 会秘书处备案,以便联络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投票 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 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商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负责人生产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负责人、理事、监事、秘书处;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确定本商会和内设机构的管理办法、工作方针、任务;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 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 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会成员,最高不超过原理事会成员总数的1/5;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燧:叔、代表机构、办事机 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成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商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 表机构管理办法及其他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商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4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髙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商会和会员的合法 权益。


第二十二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需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 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 2/3以上会员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 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商会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商会法定代 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人人员的聘用;拟订年度财蟹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拟订内部管理'就度:报理事会批准;


(五)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定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 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 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商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二十八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的负责人、理事和本商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会成员、负责人执行本商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 督,对严重违反本商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商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的工作 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会成员、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商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商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每3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 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商会章程,忠 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商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 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 必需的费用,由本商会承担。


第五章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 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大会选举规程》、《内 部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 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商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证书、印章遗失时,须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可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内部设立秘书处,下辖行政部、财务部、 外联宣传部3个机构。


第六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以年 度进行收取,标准为:


会长单位:100000元/年(大写:壹拾万元/年)、副会长单 位50000元/年(大写:伍万元/年)、理事单位20000元/年(大 写:贰万元/年)、会员单位:2000元/年(大写:贰仟元/年)。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 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 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 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 和挪用。


第四十七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 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 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


第八章终止程序及终歧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一条 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投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 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 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9年5月17日第一届第1次会员大会举手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